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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出台养犬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8-11-12 | 来源: 葫芦岛日报

  为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民人身安全,《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12月1日施行。该办法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必须对犬只进行免疫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据了解,该办法将连山区、龙港区的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为重点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遛犬时间为晚6点至早8点,其他时间不得遛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广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同时,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根据该办法,养犬单位和个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主动制止犬只狂吠,减少扰民;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30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图说葫芦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