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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发表时间: 2018-04-26 | 来源: 葫芦岛日报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呈现快速稳定的发展局面,可以说不断成熟的市场环境培育出了大批有规模、影响大的民营企业。然而受不法利益的驱动,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增加,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还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据统计,2013年-201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9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6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9.21%。商标侵权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
   为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该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应对商标侵权案件新挑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为司法公正守好最后一公里。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案情、证据复杂,大部分当事人对该类案件审判程序、法律规范认知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弱,诉讼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程序、相应法律规范及用语认知程度不高,为案件顺利审理设置了障碍。审理原告山东某公司诉我市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将商标专用权与商标使用权相混淆,被告代理人当庭提出异议,要求法庭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障碍。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居多,出现群体性纠纷。该院受理的烟台某公司分别起诉我市15位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某酒店、某动漫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均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该系列案件原告知名度大,被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度大,关注度高,加之众多被告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互相观望、跟风,导致法院审理难度增大。
   据介绍,市中院受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初期,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假冒商品,即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用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对外出售。而近年来,侵权方式已由原来的销售假冒商品变更为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等其他方式。
   为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提高审判规格,市中院抽调业务功底扎实、善于钻研、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员均为研究生学历。这一审判组织的设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商标权虽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和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之后,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市中院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释明权,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山东某公司起诉某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通过与商标注册人签订普通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了商标使用权,在其得知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却自行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因此事当庭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合议庭针对该案的特点,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收到较好的效果。
   商标权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案情也越来越复杂,这就对于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审法官需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该院在法庭审判专职化的基础上,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知识的深入探讨,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在原告烟台某公司分别起诉15位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因原告在其他法院亦进行了相同的诉讼,但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尽一致。有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有法院不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从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上述情况的客观存在,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案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均存在较大争议。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本案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大量的翻阅及研究,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基于案件社会影响性大等特殊性,通过合议庭成员做大量的调撤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对15个被告的起诉。
   近年来,市中院注重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原则,妥善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努力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着专业性强、法律适用界限不清等诸多特殊性,且难点在于虽认定为侵权,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简单的判决结案往往不能取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他们注重积累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培养调解能力,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同时,注重把社会效果内化于法律适用的过程。
   市中院审理的某酒店状告我市两家同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酒店认为被告注册的企业字号、宾馆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次使用的文字与该酒店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文字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庭审调度适当,总结案件焦点清晰,给予涉案双方充分阐述主张的机会,并注意针对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进行释明,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对立情绪,也为调解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达到了较好的普法效果。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与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赔偿款在签署调(和)解协议书的同时主动履行完毕,有效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本报记者 李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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